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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20 11:29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教育部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三转”,探索建立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长效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在学校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及省委党政干部“三项机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定义。“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反腐惩恶、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我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四条目标要求。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覆盖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条践行主体。落实“四种形态”突出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纪委监督责任,责任细化到党办、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工部、二级党委(党总支)等党的工作部门和组织。

第六条工作纪实。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将谈话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相关材料如实记入档案,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学校党委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

第二章 运用方式

第一节  第一种形态的适用

第七条适用形式。对以下反映我校党员干部问题线索,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与本人见面,及时教育、提醒和帮助,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一)不能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校党委相关规定精神的;

(二)无故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或者其他党内活动的;

(三)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在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落实校党委、校行政的工作部署不积极,因主观因素给工作造成影响的;

(六)党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行为,但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可以免于党纪处分的;

(七)党员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但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可以免于党纪处分的;

(八)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九)内容笼统、不具体,不具有可查性的问题;

(十)适宜采用第一种形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运用方式。通过提醒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各级领导班子对教育监督负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

(一)经常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与党员干部坚持经常性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每年度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学校班子其他成员每半年要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坚持每季度与单位班子成员开展一次谈心活动;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学校党委和纪委负责人要重点约谈,对苗头性、潜在性问题要及时询问提醒,亮明底线红线,防患于未然;对于校党委班子成员以及各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现象、苗头性问题,往往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校党委书记、分管或联系的班子成员听到看到后都要及时询问提醒。

(二)适时开展通报批评、民主生活会上自我剖析。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巡视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的内部会议上点名批评、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民主生活会,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在民主生活会前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单独谈心,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院处党政领导班子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校纪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各支部强化“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增进沟通与协作,解决问题于未萌状态;坚持校党委委员参加基层支部组织生活制度。校党委委员每人确定2-3个支部作为联络点,以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双重身份参加支部组织生活。

(三)加强谈话力度。针对第七条所列十类问题线索,可信度较强,属于违纪或严重违纪情形,但不明显涉嫌违法的,可以对被反映人进行谈话,或者在初核基础上进行谈话。谈话主要由学校党委相关工作部门进行,或者由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工作人员作谈话记录,被反映人写出情况说明或者书面检查,并提供证明材料。涉及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可视具体情况,由纪委建议学校党委负责人进行谈话,组织部门和纪委派人参加,同时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谈话情况要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四)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第七条所列十类问题线索,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干部群众在关注着对象的某种问题,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

(五)动辄则咎、及时纠偏。根据谈话函询情况,如需给予党员干部通报、诫勉等问责处理的,承办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问责决定部门作出通报、诫勉决定。被问责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落实问责事项,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应当与被问责人员谈话,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承办部门认为不需要采取谈话函询方式,或者经过谈话函询后予以了结的,由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对本人进行提醒谈话,工作人员作谈话记录,存档备查。对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还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

(六)落实主体责任。对领导班子成员多人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不力的单位,校纪委在召开纪委会时,可责成这些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纪委会上述责述廉,查找存在问题,主动检讨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接受质询和评议。

第二节  第二种形态的适用

第九条适用形式。对违纪问题较轻的党员干部,依据纪律审查程序,给予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发挥纪律的惩戒作用,防止一般违纪发展成严重违纪。适用以下情形:

(一)经批评教育没有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审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对本单位(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情节严重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受到纪律处分,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情形的。

第十条运用方式。党纪轻处分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组织处理包括停职、调整、免职等。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一)给予轻处分。对举报反映问题内容具体、可查性强,且涉嫌违纪的,或者被反映人在谈话函询中提供的情况违背基本事实和常理,与组织掌握情况不符,且涉嫌违纪的,按有关程序审理,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应当与受处分人谈话,并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和改正错误。

(二)进行组织调整。校纪委或党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工部、二级党委(党总支)等党的工作部门和组织可根据受处分人的违纪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校党委提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由组织部门按照校党委的决定办理。

第三节  第三种形态的适用

第十一条适用形式。经立案调查,有严重违纪事实,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执行,给予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并根据有关规定降低职务层次。

第十二条运用方式。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一)给予重处分。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二)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节  第四种形态的适用

第十三条适用形式。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运用方式。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突出惩处重点。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二)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节  “四种形态”的转化

第十五条  “四种形态”相互转化形式。

(一)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如有谈话函询对象或与其有密切关联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需进一步核查的;刻意回避、隐瞒问题或说明存疑的;全部或部分否认问题,但不能完全排除问题的及时转为初核处理。初核过程中如发现违纪问题属实,其在被函询时有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情形,可转化为二、三、四种形态处理。

(二)初核案件中,如被初核对象违纪事实较轻且在谈话函询时如实说明情况又主动改过,并积极挽回损失,可转化为第一种形态处理。立案案件中,如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可转化为第一种形态处理。

(三)如发现违纪事实严重但尚不涉嫌犯罪的,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可转化为第二种形态处理;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重或加重情节的,可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

(四)对于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情节较轻且积极挽回损失,经同级党委及上级纪委批准,可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推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相统一,防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淡化的“误解”。要把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任务和主要抓手,做好任务分解、职责落实和工作推动,传导管党治党压力,形成工作合力。

(一)校党委时刻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旗帜鲜明的支持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定期听取纪委有关情况汇报,并将学校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向上级党组织报送。

(二)校党委把践行“四种形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日常检查、定期督查、督导调研、明察暗访、民主评议等方式,指导督促各分党委(党总支)认真贯彻落实,把践行“四种形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三)校纪委执纪监督问责始终聚焦“六大纪律”,不断创新执纪监督方式方法,拓展纪律检查正面效果,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情况报告向上级纪检组织报送。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校党委、纪委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函询等相关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规范各级党组织政治生活。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升执纪效果。

不定期开展管理制度梳理与诊断,废止或修订不符合形势、不满足需求的规章制度,针对新情况新需要,及时建章立制,健全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让学校运作规范有序,监督问责有法可依。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各分党委(党总支)未履行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对本单位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进行教育提醒,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出现严重后果的。

(二)各分党委(党总支)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出现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的。

(三)校纪委和党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工部、二级党委(党总支)等党的工作部门和组织不认真执行本办法,违反纪律,违背程序,影响工作推进的。

(四)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对校党委、纪委部署的工作,不按照要求抓好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出现打招呼、打听情况、说情的,而纪检工作人员隐瞒不报的。

第五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